不久前,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,一审判处特大水污染肇事者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,数罪并罚11年。
据报道,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毒罪对故意制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实施刑事审判。胡文标原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,其企业被环保部门明确认定为废水不准外排。他在明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,仍然指使他人将钾盐废水偷偷排入厂区外河流中。今年2月20日终于酿成重大水污染事故。
对这类因偷排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事件,通常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论处,以往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都是以这一罪名追究刑责。而盐城法院此次以投毒罪审判此案,明显加大刑审力度和刑期,按照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最高刑期为7年,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最高可判死刑。根据法律定性,故意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,胡文标故意排放污水的犯罪事实,完全符合投毒罪构成要件,法院以该罪定性量刑准确无误。
盐城法院以投毒罪判处污染肇事者开创了重典治污先例,让人眼睛一亮。目前中国环境生态形势仍很严峻,一些地方非法排污现象相当普遍,屡禁不止,由此引发的重特大污染事故屡见不鲜。面对环境和社会责任差、法律自律意识低下的企业,法律重拳出击,重典治污就显得尤为必要。法院探索新罪名追究污染环境者刑事责任,无疑使罪名更重,求处刑期更长,对污染制造者打击力度更大,彰显了人民法院做环境保护的坚强后盾,彰显了法律为环境保驾护航。
用经济学原理分析,非法排污实质是一种经济博弈,当排污受罚成本远低于治污成本时,那些置法律于脑后、见利忘义、丧失社会责任的企业势必选择非法偷排。因此对屡治不绝的非法排污必须沉重打击,“王牌”有两张,一是加大经济处罚,让违法偷排尤其酿成严重环境事件的倾家荡产、关门破产。二是铸造法律盾牌,用投毒罪追究污染刑责就是有益尝试,当偷排行为具有极大的犯罪风险,有坐牢甚至掉脑袋之险,孰轻孰重?污染肇事者不能不深思严重后果。
笔者以为,投毒罪审判性质恶劣的污染事故值得全国各级法院借鉴、运用,适用范围不止于排放污水,应包括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气、废渣、废物等一切污染环境行为。